2021年5月6号郑州仓数据化项目正式上线启用

项目自2021年3月中旬起开始筹备,在吴森杰总及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项目全体同事和仓库人员利用劳动节假期共同努力于2021年5月6号完成郑州仓物流管理系统2.0上线。

郑州仓是继上海、汕头、北京、沈阳、西安、成都之后第七个上线新物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及无纸化作业的仓库。

从集团华北、华东、华南和西部形成仓储统一的标准化作业模式,为未来形成众业达特色物流体系又前进一步。另外,将为业务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更好的物流服务,强有力地为集团发展国产品牌线的销售策略提供保障。

愿我们众志成城,携手共进,实现集团战略目标。

当低延迟成为数据中心的目标时,连通性重要性凸显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业务不是夭折就是被按下暂停键,但有一件事始终未变:数据中心一直坚守阵地,确立了该系统对企业以及对日常生活都是关键业务系统的地位。

我们的数据中心无处不在,可以使各种规模的企业快速扩展远程工作,可以支持从幼儿园到高中和大学一夜之间转型为线上学习,可以向餐馆提供联系顾客和获取订单的新途径,甚至支持医生与病人建立远程联系, 并且能够给人们提供无穷无尽的娱乐选择。

疫情期间,其他商业房地产领域的建设受到影响,而数据中心却未停止发展的脚步。事实上, 据高德纳咨询公司预测,全球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支出今年将增加6%。

数据中心已经证明自己是不可或缺的,只是需要能够快速增加性能来支持远程IT、电子商务、不断增长的视频流和游戏流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学习和线上协作等应用程序。要想实现这些目标,低延迟连接至关重要。低延迟(或快速响应时间)是获得良好用户体验的关键。

从数据中心流过的数据需要加快传输和处理速度,因此数据中心正朝着全网格、叶脊网络架构的方向发展。这种网络架构可以减少延迟,支持虚拟化服务器环境中的数据密集型和时间敏感型应用程序,在这种环境中,特定应用程序所需资源通常分布在多个服务器上。

如果将低延迟作为目标,连通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一个数据中心,光纤布线系统能够使配线区利用传统交叉连接实现灵活的、基于标准的设备连接——包括叶交换机连接服务器,叶交换机连接脊交换机,服务器连接存储设备。

使用线缆和跳线实现两个终端单元直连被称为交叉连接,它对于这类数据中心非常重要。它们可以提高性能,减少延迟,改善流量管理,在虚拟化服务器环境中更容易扩展,并使服务器集群更容易共享计算和存储资源。

通过利用光纤配线架来映射其所连接的设备的端口,交叉连接可以使数据中心加速实现“彼此完全”连接:只要在光纤配线架前面改变光纤跳线的接插位置,就可以将任何设备端口连接到任何其他设备端口。

新服务在交叉连接点迅速上线。主要配线区域的脊交换机可以通过永久固定链路连接到交叉连接点,新的叶交换机可以在交叉连接点连接到未使用的脊交换机端口。

在主机托管环境中,客户设备需要快速连接到服务提供商设备,这时交叉连接就显得特别理想。因为它无需接触设备,并且能够在不中断运行情况下提供更高级别的安全与保证。交叉连接使客户能够充分利用邻近服务、合作伙伴、运营商和生态系统带来的红利。

在位于企业客户托管空间或本地数据中心的设备配线区域内,也能真实体现交叉连接的好处。当某一排需要添加新服务器时,在交叉连接点可以轻松连接到列头(EoR)的叶交换机。光纤所支持的距离也意味着这些交叉连接点几乎可以位于数据中心的任何地方。

交叉连接技术有能力帮助数据中心实现最具成本效益的扩展,并且我们也在努力实现低延迟连通性来支持未来需求:远程IT、电子商务、不断增长的视频流和游戏流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学习和在线协作等应用程序。

中国半导体投资迎来黄金时代

投资界4月26日消息,半导体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利资本完成新一期人民币基金的募集,总规模近35亿人民币,超过基金规划募集上限。此次LP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大型央企、国企、头部市场化母基金等。据悉该基金将延续以往的投资策略,专注半导体领域的中早期投资。

随着半导体行业在2019年底迎来投资热潮,作为专业选手的和利资本也频频出现在各半导体创业公司的投资方名单,且绝大多数作为领投方出现。事实上,这家VC机构的合伙人们从90年代就开始专注在半导体领域的投资,诸多IT上市公司背后都有他们的身影。

“来大陆做半导体股权投资20年能遇到今天这样的情景,我从来没想过。”谈及眼下的半导体投资热潮,和利资本管理合伙人孔令国忍不住感叹。

15个月投出近20家半导体公司

堪称半导体投资风向标

和利资本当前管理的新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物联网、5G、智能汽车等应用领域的高端芯片、先进传感器、系统模块等,并围绕以上产业链展开布局。短短时间内,和利连续出手近20家优质半导体公司,投资金额已达近15亿元。

数十年的累积让和利团队拥有了十分专业的视角,基金的出手方向一度被视为半导体投资的风向标,布局的早期项目往往很快成为明星公司。

以沐曦集成电路为例,这家公司正是由和利协助成立的,而且和利也在天使轮入局。果断出手背后,和利看准了这家公司拥有平均15年以上高性能GPU芯片设计经验的团队,判断其拥有量产从40nm到7nm众多制程的GPU芯片的经验和能力。沐曦创始人陈维良系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超过18年的GPU芯片设计经验,曾担任世界顶尖GPU芯片公司高管,负责全球通用计算GPU产品线的整体设计与管理。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包括同公司多名院士级(Fellow)科学家,平均行业经验超过15年,曾成功完成数十颗先进制程(7nm)GPU芯片的流片及量产,掌握了大量(上万颗)GPU芯片同时正常工作的服务器系统设计及调试技术。11月完成天使轮融资后,沐曦紧接着在1月、3月分别完成数亿元人民币的Pre A和Pre A+轮融资,吸引了红杉中国、经纬中国、光速中国等头部基金的加入,和利资本作为老股东持续加注。

回顾过去一年,和利资本所投的许多公司都在产品和资本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比如提供MEMS传感器及系统产品的“武汉飞恩”去年实现超50%的销售收入增长,四个月前超额完成D轮融资;全球首家类脑芯片公司“SynSense时识科技”产品即将全球首发量产;生产车规处理器芯片的“芯驰半导体”填补了国内高端汽车核心芯片市场的空白,并于今年三月获得百万量级订单,正式开启出货;第三代半导体外延片公司“百识电子”更是和利资本协助由台湾引进落户南京的世界级团队,公司即将完成6英寸SiC外延片开发送样,并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GaN外延开发。此外,和利也入局AI语音芯片赛道,投资了思必驰,目前该公司正迅速发展冲刺科创板。

不久前,在Elsevier(爱思唯尔)云论坛暨络绎学术会议上,行业专家和学术权威们指出,未来信息技术芯片三大方向分别是神经网络计算加速器—— GPU / FPGA / ASIC、类脑芯片、(硅)光子计算芯片。而这三大方向,和利资本均已布局:“沐曦集成电路”、“SynSense时识科技”、“曦智科技”。2020年10月毕马威发布的中国第一届‘芯科技’新锐企业50评选”榜单,和利所投资的7家企业均入榜,占领了榜单几乎1/5,创造了超过60%的击中率。而孔令国作为当初投资机构代表,也收获了一个天使轮IPO——2020年6月,寒武纪在科创板上市,他已陪跑这个项目多年。

为国内半导体市场做增值

梳理和利资本方法论

“关注整个半导体产业链,重点投资芯片设计领域,在材料设备、封测模组等方向均做布局。”孔令国总结了和利资本的方法论:投头部、投 中早期、不跟风、不投竞品;平均每个项目8000万-1亿人民币的投资额;尽量保持最具影响力的股东,利用团队的经验和资源最大力度加持项目链接产业,由此创造价值从而为LP追求最大范围的回报。目前,人工智能、物联网、5G、智能网联汽车都是和利资本重点关注的方向。

纵观和利布局的近20家半导体公司,涉及类脑芯片、物联网芯片、光子AI芯片、5G射频芯片、5G小基站芯片、车规处理器芯片等多个领域,无一不是拥有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并在各自赛道处于领跑地位。以曦智科技为例,这家光子AI芯片公司在2019年4月就发布了全球首款光子芯片原型板卡,并用光子芯片运行了Google TensorFlow自带的卷积神经网络模型来处理MNIST数据集,整个模型超过95%的运算是在光子芯片上完成。其创始人沈亦晨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顶级期刊 Nature Photonics 杂志上发表封面文章《通过相干纳米光学电路进行深度学习》,推动了集成光学在未来取代传统电子计算芯片的发展。其他团队成员包括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佐治亚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的优秀毕业生,以及产业界来自谷歌、微软、英特尔、英伟达、AMD、ADI 等公司的业界资深专业人士。曦智科技作为初创公司,已经连续两年入选《麻省理工科技评论》50 家聪明公司,并被EE Times评为 2020年“全球最值得关注的100家新兴创业公司”。

“我们的精力和资源是有限的,只能给最好的团队。”孔令国坦言,“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只投行业第一名,也就意味着同个细分我们只投一个,不投竞品。”

在这个“无人不投半导体”的时代,VC机构如何脱颖而出?和利资本有自己的一套打法。“论平台规模、名气,我们没法与头部大机构比,这不是我们与项目方谈判的筹码。但我们的优势也无可比拟,比如创业者希望在产业链资源上需要支持,希望在台积电争取产能,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建议…这些情况下,那你就需要和利了。”孔令国透露,其实很多项目也是因此而优先、主动选择了和利资本,“一旦互相选择,未来长期陪跑。”

当下半导体项目融资速度快、估值高,VC机构又该如何做决策呢?孔令国表示:“我们还是会坚持自己的估值体系和投资节奏,那些没办法说服我们自己的项目,我们也不会下注。如今新基金近35亿的规模,我们计划投35-40个项目,量不多,寻求高命中率,聚焦、重注、精品,从而创造最大价值回报。”

孔令国一直坚持一个理念——为国内的半导体产业做增值。他强调,“引进世界领先地区的创新技术和人才,整合国内广大的市场和机遇,致力自主可控国产半导体产业发展。部分我们投资的项目就是和利团队从境外引入的,包括来自瑞士的类脑芯片公司SynSense时识科技、来自台湾地区的第三代半导体外延片公司电子等。”

中国半导体投资迎来黄金时代

长期的投入和经营才是王道

资料显示,和利资本团队均来自半导体产业,合伙人均有20年以上行业背景,具备深厚的从业经验和广泛的产业资源,这使得他们能帮助芯片初创企业获得供应链、高端人才、客户与市场等战略资源。

在2020年10月和利资本CEO俱乐部上,和利请来了一批半导体产业链重要企业的核心管理层——包括台积电、世芯科技、创意电子、安靠封装测试等,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领导,为在场的被投企业CEO对接了珍贵的资源。沐曦集成电路创始人陈维良感叹:“从我们有创业的想法开始,和利资本就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多的建议和帮助,除了资金支持以外,还帮我们带来了非常多的外部资源。他们对于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有着深刻的理解,是这个行业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此外,和利的投后团队对于被投企业的人才招聘、后续融资、发展战略也提供了许多帮助。对于非常早期的企业,和利的合伙人们还会利用自身创业经验为企业出谋划策。

“创业者和投资方是互相选择的过程,尤其是稀缺的优质项目。这种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一旦建立,大家必定都是倾注全力。曾经我们开玩笑说投资人跟被投项目的关系像结婚,签约只是开始,长期的投入和经营,才是为彼此创造价值的长久之计。”孔令国分享。

对于此次超募战绩,孔令国谦虚地表示:“一开始基金规模设定在30亿人民币,但因为前期的投资表现还算不错,现有LP要求加码并延长募资期限,因此促成了之前希望入局的新LP的加入。我们深知自己的能力边界,当前基金规模已是能管理的极限,在这个前提下和利才能充分执行我们的初衷--在可掌控的基金管理范围内为LP追求最大的价值回报。”

身处中国半导体投资的黄金时代,孔令国十分感慨,“未来我们将持续深耕半导体行业,用资本助力具有伟大愿景的优秀创业者,为投资人创造丰厚回报。在新的时代机遇前,和利将一如既往地脚踏实地、踏浪而行。”

工业物联网的工作原理、组件及优势

工业物联网是称为工业物联网设备的互连智能设备的网络。工业物联网通过收集,存储和分析数据来工作。然后,组织将从分析数据中得出的见解用于改善生产过程和执行预测性维护。此外,工业物联网允许组织监视其生产设施的绩效。通常,工业物联网系统包括以下组件:

可以感知,收集,存储和传达有关生产过程信息的工业物联网设备

包括连接工业物联网设备,机器和嵌入式计算机系统的通信基础架构

充分利用从工业物联网设备收集的所有数据的应用程序

工业级计算机能够存储和分析从设备,机器和工业物联网设备收集的数据

总体而言,使用此系统的目的是利用工业物联网设备,传感器和机器生成的数据,以产生可操作的见解,从而改善生产流程,进行预测性维护并允许行业操作员监控其性能和生产过程。

从物联网中受益匪浅的行业

汽车工业是受益于工业物联网的行业之一。汽车行业严重依赖使用工业物联网设备来制造其车辆。例如,如果您踏入汽车厂,您会立即注意到用于组装车辆和车辆零部件的大型机器人。此外,这些设备配备了工业物联网传感器和摄像头,可用于引导机器并检查零部件和车辆是否有任何错误。

从工业物联网中受益的另一个行业是农业。许多农民正在野外部署物联网设备和传感器,以监测植物的生长,土壤湿度,所接受的轻植物的数量以及更多变量,这些变量使农民可以微调生长过程,以实现最大可能的收获。庄稼。这是与边缘网关和工业计算机配合使用的工业物联网传感器的示例。

受益于工业物联网的第三大产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许多采油和加工设施都依靠工业级计算机以及庞大的传感器和执行器网络来确保采油和生产设施的平稳运行。例如,将传感器放置在管道中以检测油流,以确保其以一定速率流动。另外,传感器通常用于测量石油库存。当库存已满时,传感器将警告附近的车辆清空储油罐。此外,工业物联网传感器可用于监视泵,并向维护团队发出有关泵的任何问题的警报,从而可以迅速解决这些问题,以减少停机时间。

总体而言,在汽车生产,医疗保健,农业和运输等工业环境中远程监视和控制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能力为这些行业的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无价的优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收集实时数据并立即采取行动的能力对于这些行业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工业物联网可用于发现错误,修复错误并改善组织的日常运营。

使用工业物联网有如下好处:

更好的制造– 工业物联网设备可以通过减少人为错误并提高制造流程的整体效率来使制造更好。这样可以为组织节省大量金钱和时间。也就是说,组织可以使用从工业物联网设备和传感器收集的数据来提高其产品质量并创建更简化的生产流程。

预测性维护–工业物联网支持预测性维护,因为工业物联网设备和传感器生成的实时数据可用于预测组件何时可能发生故障,从而提醒工厂操作员和维护人员在零件发生故障之前对其进行维护或更换。这可以节省组织大量金钱,因为它减少了有害的停机时间。预测性维护减少了有害的停机时间,因为维护团队通常可以在方便的时间执行维护,而不是在不方便的时间等待组件发生故障并在更换机器或组件时被迫停止生产。

资产追踪 -工业物联网允许商品生产者和其他人跟踪其资产。例如,一家拥有部署用于从地下矿山中提取贵金属的采矿车辆的采矿公司,可以为其车辆配备传感器和其他工业物联网设备,以随时远程监控车辆并跟踪其状态。使用技术跟踪资产可以使采矿运营商跟踪车辆的维护,已运行了多少小时以及由谁来运营。在不使用工业物联网设备的情况下跟踪采矿车辆非常困难且耗时。这将需要人为每台机器手动记录所有这些数据。另一方面,使用工业物联网使过程即时,高效且非常容易。此外,

更快,更好的决策制定– 工业物联网支持更快,更好的决策制定,因为数据是在边缘设备上实时收集,处理和分析的,从而使组织可以非常快速地基于数据做出决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时分析数据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业务,并使用工业物联网传感器提供的数据来改善其业务流程并提高其效率。

更好的供应链可视性–当涉及到供应链时,通常在订单履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工业物联网设备可用于收集信息并密切跟踪货物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移动,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例如,装载到卡车上的货盘可以配备跟踪器,以传送货物的确切位置,从而使组织可以极其精确地预测货物的到达日期。这种类型的数据捕获为组织提供了实时的库存可见性,从而使组织可以相应地计划装运。这有助于组织和企业避免短缺。此外,工业物联网设备可以协助组织管理库存。

怎么增强PLC与人机界面HMI的抗干扰能力?

PLC、人机界面现场应用时的抗干扰问题,是杂乱而细致的。抗干扰性设计是一个十分杂乱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详细的输入输出设备和工业现场的详细环境,要求我们要归纳思考各方面的要素,有必要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从削减干扰源、干扰路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思考,充分利用各种抗干扰办法来进行可编程控制器、人机界面的设计。才能真实增强可编程控制器、人机界面HMI现场应用时的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转。

1.选用性能优良的电源,抑制电网引进的干扰。

关于PLC控制器供电的电源,应选用非动力线路供电,直接从低压配电室的主母线上选用专用线供电。选用阻隔变压器,且变压器容量应比实际需要大1.2~1.5倍左右,还可在阻隔变压器前加入滤波器。关于变送器和共用信号外表供电应挑选分布电容小、选用屡次阻隔和屏蔽及漏感技术的配电器。

控制器和I/O系统分别由各自的阻隔变压器供电,并与主电路电源分隔。PLC控制器的24V直流电源尽量不要给外围的各类传感器供电,以削减外围传感器内部或供电线路短路故障对PLC控制器的干扰。此外,为确保电网馈电不中止,可选用在线式不间断供电电源(UPS)供电,UPS具有过压、欠压保护性能、软件监控、与电网阻隔等性能,可增强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关于一些主要的设备,沟通供电电路可选用双路供电系统。

2.准确挑选电缆的和施行敷设,消除可编程控制器、人机界面的空间辐射干扰。

不一样类型的信号分别由不一样电缆传输,选用远离技术,信号电缆按传输信号品种分层敷设,一样类型的信号线选用双绞方法。严禁用同一电缆的不一样导线同时传送动力电源和信号,防止信号线与动力电缆接近平行敷设,增大电缆之间的夹角,以削减电磁干扰。为了削减动力电缆尤其是变频设备馈电电缆的辐射电磁干扰,从干扰路径上阻隔干扰的侵入,要选用屏蔽电力电缆。

3.PLC控制器输入输出通道的抗干扰办法

输入模块的滤波能够下降输入信号的线间的差模干扰。为了下降输入信号与大地间的共模干扰,PLC控制器要良好接地。输入端有理性负载时,关于沟通输入信号,可在负载两头并接电容和电阻,关于直流输入信号可并接续流二极管。为了抑制输入信号线间的寄生电容、与其他线间的寄生电容或耦合所发作的感应电动势,可选用RC浪涌吸收器。

输出为沟通理性负载,可在负载两头并联RC浪涌吸收器;若为直流负载,可并联续流二极管,也要尽也许接近负载。关于开关量输出的场合,能够选用浪涌吸收器或晶闸管输出模块。另外,选用输出点串接基地继电器或光电耦合办法,可防止PLC控制器输出点直接接入电气控制回路,在电气上彻底阻隔。

4.PLC控制器抗干扰的软件办法

由于电磁干扰的杂乱性,仅采纳硬件抗干扰办法是不行的,要用PLC控制器的软件抗干扰技术来加以合作,进一步增强系统的可靠性。选用数字滤波和工频整形采样、守时校对参考点电位等办法,有用消除周期性干扰、防止电位漂移。选用信息冗余技术,设计相应的软件标志位;选用直接跳转,设置软件保护等。例如对开关量输入信号,选用守时器延时的方法屡次读入,成果共同再确认有用,增强了软件的可靠性。

5.准确挑选接地址,完善接地系统。

良好的接地是确保PLC控制器可靠作业的主要条件,能够防止偶尔发作的电压冲击危害,还能够抑制干扰。完善的接地系统是PLC控制器抗电磁干扰的主要办法之一。

PLC控制器属高速低电平控制设备,应选用直接接地方法。为了抑制加在电源及输入端、输出端的干扰,应给PLC控制器接上专用地线,接地址应与动力设备的接地址分隔。若达不到这种要求,也有必要做到与其他设备公共接地,制止与其他设备串联接地。接地址应尽也许接近PLC控制器。

会集安置的PLC控制器适于并联一点接地方法,各设备的柜体基地接地址以独自的接地线引向接地极。分散安置的PLC控制器,应选用串联一点接地方法。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小于2Ω,接地极最佳埋在距建筑物10~15m远处,并且PLC控制器接地址有必要与强电设备接地址相距10m以上。假如要用拓展单元,其接地址应与根本单元的接地址接在一同。

信号源接地时,屏蔽层应在信号侧接地;信号源不接地时,应在PLC控制器侧接地。信号线基地有接头时,屏蔽层应牢固衔接并进行绝缘处理,各屏蔽层应相互衔接好。挑选恰当的接地处单点接地,要防止多点接地。

6.设备选型。

在挑选设备时,首先要了解国产PLC生产厂家给出的抗干扰目标,如共模抑制比、差模抑制比、耐压能力、答应在多大电场强度和多高频率的磁场强度环境中作业等,要挑选有较高抗干扰能力的商品,如选用浮地技术、阻隔性能好的可编程控制器、人机界面HMI。

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例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参与单位:北京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投资者W购买了F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2014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2015年8月,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W又追加了投资。同年11月,该基金净值亏损,W认为F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严重违背之前承诺,要求F公司赔偿其损失。F公司认为,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W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因此在计算W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但W认为,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久拖未决,W遂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在北京证监局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首先,在责任判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F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F公司没有通知W该情况,其行为存在瑕疵;同时,W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参照以往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认定F公司和W分别承担70%和30%的过错责任。其次,在损失数额计算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认为W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最终,调解员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F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W表示认可该方案,因北京辖区经营机构均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该方案自动对F公司发生效力,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实践中,许多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调解纠纷久拖未决,既占用调解资源,又耗费双方时间精力。基于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实行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小额速调机制,即针对诉求金额较少(实践中主要为5000元以下,个别地方5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市场机构通过自律承诺、自愿加入、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作出配合调解工作的承诺:一是只要投资者提出申请,机构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二是调解协议只需投资者同意,机构无条件接受并自觉履行;三是如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则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目前,该机制已在18个省(市)成功试点推广,实践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参与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C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C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C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C公司索赔。此后100多名投资者以C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点集中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上。现行规定没有对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实践中在计算相关股票的买入均价时,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佛山照明案”、“万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本案中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测算。由于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和判例情况,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股市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和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权衡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较高时间和精力成本,并综合考虑C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发展需要,形成对所获赔偿的合理期望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100多名投资者和C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调解,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一是便捷高效化解矛盾。虚假陈述纠纷涉及投资者多、地域分布广、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等不良效应,影响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切身利益。此前该类纠纷都以诉讼方式解决,但举证较难、诉讼周期长,双方耗时耗力。通过专业调解,有助于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二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此案之后,陆续有多家法院和相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委派多起纠纷案件给调解组织受理,有利于快速定纷止争,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投资者低成本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六条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八条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

 

第十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十二条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拟任代表人人选及条件作出说明。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登记的权利人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第十四条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

 

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第十五条依据前条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代表人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代表人不足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补充指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有权出席听证会或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异议人未出席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开其异议的内容及理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应当进行解释。

 

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应当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所有原告,并对修改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十二条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对于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第二十三条除代表人诉讼案件外,人民法院还受理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性且先行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双方认可或者随机抽取的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当事人虽未申请但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定。

 

对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第二十五条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确定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

 

第二十七条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内亦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的,应当同时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对上诉的原告按上诉处理。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第二十八条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第二十九条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代表人诉讼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对后续涉及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十条履行或者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得财产,人民法院在进行分配时,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原告范围、债权总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分配的基准及方法、分配金额的受领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原告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权利登记公告。权利登记公告除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别授权、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未声明退出的法律后果等。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三十六条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十条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本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

 

四、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未事先做参会登记的股东也能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一、案例简介

小王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平时会做一些股票投资,在了解到所投资的某上市公司将于明天召开股东大会后,小王决定现场参会,正好可以问一些他关心的问题。

大会当天,小王提前十五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证券事务代表递交了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券事务代表核对小王的材料后,问小王是否提前办理过现场参会手续,小王回答昨天才知道公司今天要开股东大会,正好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议案有些疑问,希望在参会时请公司解释一下,证券事务代表听完,拿出一份«某上市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并用笔重点划出其中一条“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在登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可以列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但对会议审议事项没有表决权”,并称«股东大会通知» 已明确规定没有提前登记的股东可以列席股东大会,但对会议审议事项没有表决权。小王一听就纳闷了,心里犯嘀咕:“我买他们公司的股票都好几年了,怎么连投票的权利都没有?”

会议正式开始后,公司逐项宣读了议案,小王就其关心的两项议案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提问并得到了回复。在投票环节,证代向其他几位股东都发放了纸质投票意见,唯独略过小王。小王向公司董秘提出抗议: “我是你们公司的股东,已持有公司股票近两年,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现场投票,你们为何剥夺我的股东权利?” 董秘称: “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明确告知股东现场参会要提前登记ꎻ 如未提前登记的,须承担不能现场投票的后果。” 王反驳:“我大学时学过一些公司法知识,如果公司不让我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有瑕疵,我有权请求撤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这时候一名独立董事站出来当了和事佬,劝小王和董秘不要那么僵,并授意董秘和证代给小王发放了纸质投票意见。在小王的极力争取下, 终于在现场投了票。 会后,小王仍旧气愤于该上市公司对股东权利的随意剥夺,向该上市公司所属证监局反映了情况,证监局要求该上市公司对«股东大会通知» 是否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况进行自查,并请公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7 年6 月发布的«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中明确:实践中,为方便会议组织,上市公司往往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设置一个现场参会登记环节,这一登记并非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环节,只要是股东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该公司«公司章程» 亦规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股东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小王是该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该上市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限制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权利,违反了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己制订的章程,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