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陷阱

2014年某日,投资者黎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国内某知名贵金属交易所会员(以下称“公司”或“该公司”),开展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时间长,可以T+0,即买即卖,不限次数,做多做空都可以赚大钱;投资者不懂也没关系,公司有专家进行指导,还可以代投资者操作,盈利全归投资者,公司只收取规定的手续费,投资者若有疑问,还可以去公司现场考察。

黎某一听,半信半疑,为稳妥起见,黎某决定去该公司经营现场“踩踩点”。按照公司业务员提供的地址,黎某来到位于成都高新区某高档写字楼内,公司热情地接待了他,公司现场很是“像模像样”,秩序井然,前来咨询的投资者也还真不少,有的正在询问洽谈,有的已经准备开户交易。黎某觉得这家公司“挺正规”,经简单了解后,当即办理了开户,投入资金七万元。由于自己不懂,便委托公司“专家”操作,没过几天,当投资者查看自己账户时,在“专家”大量频繁操作下,自己的资金早已亏损大半。

黎某感觉上当受骗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了举报,金融办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提请证监局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根据金融办掌握的证据材料,该公司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组织的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提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参与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一定要慎重,谨防掉入“现货交易”陷阱,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活动侵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国证监会)

投资者维权渠道和手段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赔偿,则无保护。说到投资者保护,自然离不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维权。当投资者遭遇侵权时,可以寻求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维权渠道有哪些?维权手段包括什么?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几个问题了解一下吧!

 

1、常见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在实践中,当投资者与另一方发生分歧或者利益冲突时,解决纷争的常见途径有: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相对而言,前述方式中,双方协商解决算是最温和、最友好的解决方式了,而最后一种“诉讼”,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2、什么是协商解决?

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最快捷、高效和便利的方式。实践中,一般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上市公司与股东协商、股东之间协商等类型。

比如,投资者A在某家券商开户,投资者签了《开户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双方约定了佣金比例。之后,投资者A发现,各家证券公司或者不同营业部佣金比例并不是统一的,自己和券商约定的佣金比例偏高,要求适当下调佣金比例。券商为了留住客户,结合投资者A的资金或交易量大小重新做出了调整和让步,最后双方圆满解决问题。这便是典型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

 

3、什么是调解?

发生纠纷后,如果双方能找到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不用对薄公堂,和和气气解决问题,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介入调解。其实法律上,对介入调解的第三方并没有专门限制,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作为中间人。一般情况下,证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双方互不相识,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担任中间方的调解方,往往也需具备一定的证券、法律的专业背景。当下,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鼓励多元化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这其中的多元化,就包括鼓励调解。目前,我国已设有多个证券纠纷调解机构,这部分内容将在“投资者维权相关机构”中专门介绍。

 

4、什么是投诉?

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并请求解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诉。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式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投诉时,应注意了解把握发生的权益损害行为,一方面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也可在投诉时向有关机关详细、客观反映受损情况。

 

5、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平、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仲裁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类似,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又具有法院裁判结果同样的国家强制力,因此被称为最权威、最独立的民间准司法机构。

 

6、什么是诉讼?

上文介绍的几种纠纷解决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比如调解必须双方就争议内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仲裁要求双方事先或事后指定某家仲裁机构等。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以上方法解决矛盾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为前提的法律解决办法,这就是民事诉讼,也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依靠法院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前述法律文书,均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因而诉讼被称为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小贴士:

本篇是投资者维权渠道和手段的简要介绍。实践中,哪种方法最有效、最适合,要结合纠纷双方涉案金额大小、各自证据和事实优劣、以及纠纷解决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后续是否要维护合作关系、双方信任基础等综合考虑。对投资者而言,最适合自己的法律维权方法才是最好的方法。

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赔?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如果因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投资受损,投资者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问题,了解一下对于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投资者该如何进行索赔。

 

1、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是目前关于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最重要的法条依据。

 

2、哪些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投资者可以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其中“不正当披露”是指,虽然行为违法违规,但由于一般不具备重大性,难以证明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因不正当披露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还比较少。所以,目前因虚假陈述行为索赔的主要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虚假记载简单来说就是虚构事实;误导性陈述就是在信息披露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将应披露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于其他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比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隐瞒重大诉讼、没有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关联关系、隐瞒股权质押事项、不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大股东减持套现、发布忽悠式重组消息等,投资者也有权起诉索赔。

 

3、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索赔要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该类案件起诉需要有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违规事实必须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比如证券监管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前置性程序的设定有一定好处,既能避免滥诉,也解决股民索赔取证难题。

第二,虚假陈述侵权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和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并发生了损失。一般情况,买入时间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卖出时间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或一直未卖出。简单地说,就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根据以上规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参加索赔股票就一直不能卖,直到打赢官司为止?答案是能卖出,但是要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股票才符合索赔条件。

 

4、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

法律支持的虚假陈述损失赔偿范围需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不是简单地看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差,不一定等于股票账面亏损。

 

5、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有无时间要求?

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有诉讼时效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

目前,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投资者知道可索赔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可分两种情形,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存在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错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导致丧失胜诉权。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记得,参加索赔不能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6、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包括哪些方面?

在时间成本方面,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一般原告人数众多、影响力大,整个诉讼周期不确定,多数案件从一审、二审到执行程序大约会在两年左右。投资者可自行起诉,也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经济成本主要是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缴纳金额与投资者起诉金额有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可参考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诉讼成本并不算高,并且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官司如果打赢了,最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当然如果原告败诉,则需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

 

小贴士: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在证券民事领域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尚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因此,即便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也不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主张双倍赔偿。所谓补偿性赔偿原则,就是赔偿不超过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错选股票错过的机会成本、借钱炒股发生的利息损失、卖房炒股错过的房价上涨等损失,都不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者如何索赔?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通过几个问题,一起了解一下吧!

 

1、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投资者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要求索赔的主要法律基础。

 

2、内幕交易投资者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目前,投资人对于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由人民法院参照现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受理标准、法院管辖规则等进行审理。

内幕交易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是我国首例投资者通过司法判决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3、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何维权?

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的典型案例,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证监会于2017年8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罚单下发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将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列为被告。2018年8月初,案件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小贴士:

内幕交易投资者索赔已有胜诉判例,操纵市场案例索赔也在推进中,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实践中案例的不断探索总结,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一定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所抬头,不断有投资者因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如情节严重,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比如,投资者要辨识主体有无合法经营资格,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投资者要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一定要保持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