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所抬头,不断有投资者因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如情节严重,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比如,投资者要辨识主体有无合法经营资格,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投资者要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一定要保持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股市投资者需谨防被诱导参与非法投资交易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

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警惕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期,打着“投资者教育”旗号的非法荐股活动增多,表面看是普及理财知识、传授炒股技法,实际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迷惑性、欺骗性很强。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课程包含讲解股票知识、分析预测行情、传授炒股技术、推荐股票及指导买卖点等内容,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价格高的课程有“老师”提供荐股服务,通过直播等方式“手把手指导”。实际情况是,这些“投资者教育”机构及其包装的“老师”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能力,多是按照编好的话术欺骗投资者,诱导投资者购买课程、按指导操作,当投资者亏损后,又有专门的话术诱骗其继续交费升级课程。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投资者购买“投资者教育”课程后,让投资者下载其炒股软件,在软件中开户并转入炒股资金,按“老师”的指导操作,但充值容易提现难,投资者很难拿回本金。

目前,中国投资者网(网址:www.investor.gov.cn)以及证监会授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单可在中国投资者网查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服务。请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远离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如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请选择持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下查询)。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非法荐股”已大幅减少,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增多。主要表现为: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师”自居,号称拥有资深投资背景、神奇实战业绩,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吸引眼球,利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此类直播荐股是一种新的招术,诱惑力强,播主头衔多变、身份隐秘,投资者往往难以识破。

上述机构和个人经常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博、股吧、抖音等打广告、聚人气,预留直播地址,向直播平台引流;投资者被诱导后,通常演变为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并收取高额咨询费或指导费,甚至约定高比例收益分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上的播主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同时提醒各网络直播平台,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从事任何直播荐股活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为无资格机构和个人从事直播荐股提供便利。

“违规信披”主题:手把手教你辨别上市公司重组陷阱

股票市场波谲云诡,市场资金嗅觉灵敏,涉及热门题材、政策利好、重组概念的股票等往往成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其中重组概念对股价影响更是立竿见影,重组方案的披露带来股价N连阳是常态,但一旦重组流产或失败,出现股价断崖式下跌也时有发生。惊心动魄的过山车走势挑战着投资者的小心脏,为避免成为公司重组高位股价接盘侠,投资者需练就火眼金睛识别重组陷阱。

以某林业公司收购同地区一花卉种植商的重组为例,其方案属于同行业并购,林产品产业与花卉产业有机结合,完美契合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精神。从公司层面看,该方案不可谓不“性感”,从国家层面看,其意义不可谓不深远。但最终结果是,该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后不足一月,就以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告终,理由是交易对方要求减少或取消盈利补偿义务。而此时公司股价已由停牌前的15元涨至20元,期间最高还一度涨至27元。

几个月后上市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后由于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原来这个花卉种植商的重组标的,近两三年均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在董事长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经销商上演了一场虚构收发货与现金流的大戏。经证监会调查,花卉种植商的重组标的2012至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的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以及该重组标的及相关当事人均被证监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被交易所予以纪律处分。

到底要如何看清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看标的历史。根据媒体报道,该花卉种植商曾在2008年筹划境外上市,又于2012年进入证监会公布的IPO申报企业队列,在2013年的财务检查中被终止审查,其后又与另一上市公司筹划重组失败。标的多次抢滩资本市场都无功而返,屡战屡败必有其因。

二看标的行业。农业企业业绩的周期性、区域性和波动性通常较大;同时,鉴于农业企业公司现金支出较多、审计验证难度大等特殊性,农业企业的财务容易进行造假。像在前述案例中,标的存货余额高达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0%,涉及几百万株兰花,且不同品种之间的价格差异巨大。会计师缺乏分清所有兰花品种的专业能力,对于存货价值的确认比较困难。此外,标的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增长主要依靠经销商和批发商,以个体户为主,标的公司对经销商和批发商的合作与管理、标的公司能否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数据等都存在较大风险。

三看标的盈利能力。据媒体分析,受宏观经济增速下滑和三公消费收紧的影响,花卉市场特别是高端兰花市场出现急速下滑的态势,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从重组报告书的披露中也可见端倪,与上一年度相比,主要兰花品种单价出现腰斩的迹象,并处于继续下滑的趋势,而销售数量却未见大幅提高。但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公司作为传统农业企业增值率还达到90%以上,并且承诺每年1亿元的业绩、10%以上的增幅,不能不让人心生警惕。

四看标的财务数据。根据重组报告书的披露,标的公司近两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存在微幅增长,应付账款却急速下降,最近一期的应付账款余额竟为零,同时长期借款增长翻倍,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滑,最近一期为净流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有增长态势。上述略显诡异的财务数据不禁让人心生疑窦: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批发商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信用政策,导致公司在营业收入微幅增长的情况下,却越来越缺钱,不惜大额举债,这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按照目前规定,公司在披露重组方案后将继续停牌,待回复交易所问询函并对重组方案做出修订后再复牌。因此,解读重组方案最快捷高效的途径就是看交易所的问询函,风险较低的方案通常问题较少,风险较高的方案其问询函往往是鸿篇巨制,抓住关键问题层层追问、一问到底。看到这种问询函,各位看官就得擦亮双眼,好好琢磨复牌后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了。

 

“违规信披”主题:被忽视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会涉及到分阶段披露进展的情形,需要投资者持续认真阅读相关公告,当事项延续时间较长时,一些投资者习惯性地低估事项影响的严重性,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忽视公司在进展公告中已披露的风险提示,最后造成重大损失。

2012年9月,小明关注到W公司公告了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X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告披露当日,上市公司股票开始停牌。停牌近一个月后,公司披露了2012年中报更正公告并复牌,公告内容显示公司披露的2012年中报虚增利润超过4000万元,也未及时披露公司上半年已停产事项,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公司正在进一步自查,同时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稽查,有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有可能进一步变化,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票在复牌当日即跌停。

一个月后,小明又关注到交易所对公司2012年中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事项进行了公开谴责,虽然公司仍在持续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表示公司仍在配合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但小明认为公司利空消息已全部释放,前期公司股价已大幅下跌,到了买入公司股票的最好时机;同时,股吧里也有一些帖子的观点和他一致,于是小明重仓买入了公司股票。

殊不知后续公司又披露了自查结果公告,显示公司2008-2011年均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公司股价连续跌停。这下小明慌了,万万没想到过公司造假情形如此严重,性质如此恶劣,小明才真正意识到公司前期披露的风险提示的重要性,事已至此,小明决定挥泪斩仓,亏损了大量的本金。小明在没有认真评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件严重性的情况下,凭借粗浅的自我感觉和股吧里一些“小道消息”、“知情人士透露”作为投资股票的决策依据,对W公司的投资损失算是小明给自己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半年之后,公司披露了证监会对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公司在上市后的财务数据仍然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事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应当仔细查阅公司披露的公告,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密切关注,也可以通过深交所的互动易平台(针对深市公司)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电话对关心的问题向上市公司提问,然后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公司股价的合理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切忌习惯性低估公司已做出风险提示的事件严重性或是轻信论坛、微博、微信等渠道传播的信息。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 ——期货交易重资质 非法平台莫着迷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与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 ——远离非法投资咨询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 ——“代客理财”莫轻信 证券投资走正途

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 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骗得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然而当出现投资损失后,常常引发矛盾纠纷,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事实也会浮出水面。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从业人员A已向当地证监局书面承认上述违规事实。A某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A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投资者B某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某的承诺,最终自身财产遭到了侵害。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该规范执行。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定。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投资者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 ——非合格投资者的“危险游戏”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其中,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标准的案例陆续涌现。由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一些公司为规避监管规定,采用多种方式,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以投资者王某的案例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销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王某实缴出资金额仅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该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还有一起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概念,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典型案例。“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某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许多投资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多起投资者投诉。

私募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而在上述案例中,相关投资者承担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如王某仅出资30万元就购买了要求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案例二中,私募产品拆分转让后,其风险均转移给了投资者。可以说,上述行为均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底细。只有在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三、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建议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还要特别警惕类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这样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五、要定期学习私募知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也要定期学习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