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侵权,投资者如何索赔?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侵权行为,多数是大股东、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面对上市公司侵权,投资者应如何索赔?有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如何向控股股东、高管起诉维权?

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来自控股股东、高管的侵害,但公司不能合法正常行使权利,比如公司已被违规高管、控股股东所控制,此时,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公司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股东诉讼。该条款规定了股东维权的两种诉讼途径,即“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不管是哪种方式,股东维护的都是公司利益,而不是股东自身利益。这两种途径的区别在于,股东直接诉讼是以公司为原告,侵权的高管为被告;股东派生诉讼是在股东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仍拒不提起诉讼,股东可作为形式原告,代公司向侵权的高管提起诉讼,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中,法律地位一般被列为第三人。

 

2、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如何维权?

对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投资者要勇敢地说“不”。

第一,充分行使质询权和投票权。关联交易在达到一定额度时,必须提交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因此,当面对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时,中小股东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质询,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可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用投票权发声音。

第二,积极利用独董制度发声。根据现行规则,重大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就此发表意见。因此,关注关联交易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将意见表达出来。

第三,诉讼维权。《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3、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投资者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一般表现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审议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等,投资者按照虚假陈述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维权。

此外,2019年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必要性,即意味着上市公司“被”违规担保的,实践中或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也是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4、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行为人违反承诺的,投资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行为人违反承诺的,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可能也要向其他中小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性质上来进行分析,行为人违反承诺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形: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合同违约。那么相应地,行为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可能也会有所区别。

上市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公开违反承诺,同时也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的,其虚假陈述如果已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那么相应地,违反承诺行为人还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维权可查阅本系列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部分的相关内容。

违反合同性质的违背承诺,法律上来说,即构成违约。对违约者如何追究民事责任,需遵循《合同法》有关规则。而违约责任具体在证券市场个案中如何量化、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实践中还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同一个违反承诺的行为,可能既构成违约,也属于侵权。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案件,权利人可结合自身的情况,从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主张合法权利。

网络荐股套路多 不要迷信涨停板

来源:中国证监会

朱某自称股票大师、网络大V,在“DS财经直播平台”直播间内进行股票直播,经常用抓涨停板、荐牛股的方式向收看直播的股民展示实力。钱女士观看朱某的直播后心动不已,便加入了朱某在直播间里公布的“高端股票交流群”。在微信群内,朱某会时不时地“免费赠送牛股”,有时也发送一些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期间微信群内还有不少群友纷纷踊跃发言表示感谢朱大师推荐让他们连续获得涨停板。此时朱某提出可以缴纳会费成为VVIP获得长期、独家的牛股推荐,获利后按照五五分成的方式分红。钱女士认为不能错失获得独家牛股、内幕消息的机会,便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了上万元的会员费,并同意了分成提议。起初钱女士偶尔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有的获得了小额盈利,但随后钱女士发现行情不好时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均下跌,自己大量亏损。而当钱女士再联系朱某时,朱某立即解散了微信群。钱女士此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而之前加入的微信股票交流群里除了自己外,其他的人都是朱某诈骗陷阱里的“托”。

提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的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防止上当受骗,要提高警惕,避免投资损失。

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所抬头,不断有投资者因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如情节严重,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比如,投资者要辨识主体有无合法经营资格,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投资者要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一定要保持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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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自中国投资者网,相关链接:https://www.investor.org.cn/learning_center/investor_education_base/gallery/202004/t20200401_425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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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股市投资者需谨防被诱导参与非法投资交易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

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